(17) 随着社会结构变迁,人口流动和分化,社会互动多元和频繁,我们在国家治理中必须选择以何种方式对期望结构进行制度化?答案是确定的,那就是建立公民守法性期望的态度,因为这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期望整合。
[17] 刘正强:《缘分的时代:异变中的初级关系与民间纠纷》,载《社会学评论》2013年第2期。一旦发生争议,人们更仰仗于公共领域,更习惯于对簿公堂,不惜使纠纷公开化、公共化甚至升级,导致诉讼爆炸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

[3] 所谓初级群体,又叫直接群体、基本群体或者首属群体,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它是指规模较小、成员间彼此熟悉、以感情为基础结成的社会群体,包括家庭、邻里、玩伴等。[美]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33]由于部门立法的色彩浓厚,传统文化、习惯以及民意很难进入法律条文中,这使得中国法律的合法性较差,从一开始就带有硬伤,成为对公众来说相对陌生的产品,其应有的价值很难转化为大众追求的目标。受居住格局、通婚半径、小农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初级群体成员间往往具备多种缘分,可能既是邻里、同族,又是搭档、朋友,不但兴趣雷同,而且沾亲带故,各种缘叠合在一起,使得人际关系中诸缘合体,呈现出立体化、差序化的特点。在熟人社会中,由具有强制力的国家参与纠纷解决可能招致乡党、宗族关系的破裂[7],这是儒家所极力反对的。
这些伤口,假以时间与耐心,会慢慢地自动愈合。这个网络由亲缘、地缘、神缘、业缘和物缘组成五缘[5]。无论是历史地看,还是着眼于社会现实生活,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功能,它们既分工又合作。
良法加守法等于法治,这是一个来自古希腊思想家的法治公式,已经成为关于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共识。下面与大家交流的第二点心得,也是要从区分两个概念说起,就是将法治与法制区别开来,进一步强调法治的两层意义,一是良法善治,二是依法治国,其中良法善治具有基础意义,而依法治国具有关键意义。王蒙前辈在后边的演讲中会保持文化人的格调,我的演讲大体上以后一种态度为基准。如果一府两院体制能够落实到实处,就能够形成司法制约行政、推进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
最近一段时间,人们对存在于中小学校园里的凌虐行为给予广泛关注,很多人主张要通过立法和执法进行制止和打击,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严厉制裁,甚至以美国加州对中国在美留学生的凌虐行为的法律行动为例。讨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必须回到道德与法律关系这一永恒命题上。

这些都是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论演绎和哲学思辨。立法促进社会慈善和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保护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权益已经成为当前立法的重要方向和主要内容之一。法治社会这个概念包含的意思很多,其中核心内容是强调社会组织化,建立以社会组织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将自身治理奠定在规章制度基础上,规范社会组织权力和保障社会组织成员的权利,这同样需要贯彻法治原理。一 前不久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新编中小学教材审议活动,对面向六年级和八年级学生编写的两本《法治专册》提出了一些修正意见,其中有两条意见我认为很重要,第一条意见是针对教材中出现的多处严峻的法律法律是严厉的等类似措辞和表述,认为教材应当在中小学生面前给出法律一个完整的面孔。
中国历史文化源远流长,中国法律制度和思想也源远流长,但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和制度有极大的局限性,中国古代法律刑民不分、以刑为主,一谈中国封建法律就联想到惩罚和酷刑,这种严刑峻法的面孔现在仍然陈留在不少人对法律的认识里,法律给人的印象就是以制裁、惩罚呈现的严峻、冷酷的面容。怎么来理解这一转变?主要是抓住两个关键点,一个关键点是大家比较熟悉的,从由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构成的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法治体系包括了国家法律体系,形成了从观念到制度到实践的系统,包括法治理论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等,法治不仅要支配法律制度的构建,还要驾驭法律制度运作的过程。记得2012年修改老年法的时候,曾有针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争论,不少人也是从惩罚、制裁的角度理解法律和提出疑问,其中最多和最大的疑问就是,如果做不到常回家看看,该怎么惩治处罚?这两件事情让我深感在社会上的不少人那里,法律还没有一张完整的面孔,没有意识到法律不仅具有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治功能,实际上法律还有甚至更多地体现为对社会价值、公共道德、公民权益、公益秩序的倡导、激励、保护等作用。显然,依法治国不同于以法治国,以法治国的思想是我国古代法家的重要思想,这种思想也长期支配着我们的政治思维和社会意识,目前在党政官员中仍有很大市场,就是将法律制度自觉不自觉地视为和当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这种思想观念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
所以在大学里,实际上在每一个社会组织中,都面临着大量的法的问题,也包括法律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法治课题。党规国法是一个并联词组,我们可能比较熟悉它的后半部分,而对它的前半部分相对陌生,即使对党员干部来说也大致如此。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4年,我们提出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实现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说的在彻底一些,哪里有权力,哪里就需要强调法治。
作者简介:肖金明,山东大学教授。完善治理方式,必须加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万历十五年》的作者黄仁宇说过:中国两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对中国传统文化,包括政治和法制文化,不同领域学者的态度会有差别。这两个活动正在引起社会各方面对传统文化、社会核心价值观、伦理道德、家庭功能以及法治社会的讨论。我与大家交流的第四点心得就是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我们将法制与法治区分开来,并且强调了法治的根本所在,那么如何来进一步理解法治?我想有两个方面需要特别强调,一是良法善治。而法律学者在认同中华法系及其历史意义的同时,更加强调的是对传统政治和法制文化的批判。
一般来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文化人可能认为选择深受优良传统教化、深得传统文化精髓的君子治国理政再施加法治,就是最好的模式。
最近聂树斌案司法改判无罪被看作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我们创造了一系列与法治关联的新词,比如,拆迁法治、城管法治、信访法治、反腐法治等,哪里有利益冲突、哪里有官民矛盾、哪里有官员腐败,哪里就需要法治。
中国法治不断获得进展但要走的路还很远。还有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的论断在此,笔者郑重表态,不赞成中国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而主张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规定人格权。因此,民法总则编的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制度,对于其他民事权利均有适用余地,唯独不能适用于人格权。
中国在大清王朝的时候,请日本学者帮助制定民法典,学的是德国民法典。国务院立即召开紧急会议,作出了废止该办法的决定,并且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是中国人权保护的一个重大进步。
乌克兰民法典第二编的编名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分为3章:第20章是人格权通则,规定了人格权的概念、类型、行使、保障、限制及保护。如英国有一个案件:一家航空公司禁止女雇员佩戴宗教标志性饰物,一个女雇员以非法歧视为由起诉这家航空公司,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以侵犯基本人权为由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英国,获得了胜诉判决。
侵华日军在南京屠杀了30万毫无抵抗能力的妇女、儿童、老人和已经放下武器的军人,二战期间日本在中国、朝鲜、菲律宾等国家强征慰安妇。如果坚持人格权是非财产权的原理,就只能判被告赔礼道歉,而不能判金钱赔偿。
2.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不是保护人权 什么是人权?相关文章非常多,观点因人而异。20世纪末以来德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了名人代言角色商品化等人格商品化现象,这些现象与传统民法理论上人格权属于非财产权的原理发生冲突。乌克兰民法典分为六编,分别是:总则,自然人的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继承。人格权实际上是自然人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进而作为法律主体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值得赞扬的是,该案中法院比照《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将被告因使用原告肖像所获得的利益作为原告受到的损失,承认了人格权具有财产价值,并解决了财产损失额的计算问题。需补充一点,有学者建议中国借鉴德国经验,在民法典编纂时增加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毋庸讳言,中国在人权保护上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和不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3.保护人权特别要靠限制和杜绝公权力的滥用 有没有民事主体相互侵害人权的现象?当然有。
笔者不赞成对人格权单独设编,除前面谈到的法理上的理由外,还有一条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即笔者不赞成中国民法典模仿乌克兰民法典。三、人格权不能单独设编:吸取乌克兰的前车之鉴 1.乌克兰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形成过程 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其中仅有一部民法典,即乌克兰民法典对人格权单独设编。 |